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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审计局行政执法权限、依据、流程、结果、救济方式公示
发布时间:2018-01-22 稿件来源: 字体调整:【 】浏览次数:

  为确保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规范审计行政执法工作,优化发展环境,现制定如下行政执法公开制度。

  一、公开内容

  审计局主要公开审计监督执法方面的信息,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执法权限

  1.要求提供资料权。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机关的规定,提供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会计报告等资料,同时要求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2.检查权。即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的系统,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 

  3.调查取证权(含查询账户和存款权)。即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按照规定权限审批后,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和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4.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权。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或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款项、责令暂停使用款项;必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等。 

  5.提请协助权。即在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时,可以提请公安、监察、财政、税务、海关、价格、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予以协助。 

  6.移送权。即对不属于审计机关审计处理处罚权限范围的事项,依法依纪移送其他机关处理的权力。具体分为三种情况:一是有关单位或个人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事项,移送相关司法机关查处;二是没有涉嫌经济犯罪,但违反党纪政纪规定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事项,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相关干部管理部门查处;三是应由主管部门或各级政府进行处理的其他问题,移送有关部门或政府进行处理。 

  7.处理处罚权。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依法予以处理处罚。 

  8.通报或公布审计结果权。即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9.建议权。即就审计发现的有关问题,向被审计单位以及有关部门反映并建议采取相应措施的权力。建议的事项不仅包括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需要改进、纠正的行为,还包括其他有关单位需要改进、纠正的行为。

  (二)执法依据

   1.《审计法》

  2.《审计法实施条例》

  3.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4.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

  5.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6.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7.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开展审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1〕88号)

  8.国务院关于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的通知(国发〔2000〕39号)

  9.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审计机关是否有权要求国有商业银行提供存款电子数据的意见》(国法函〔2003〕42号)

  10. 《国家审计准则》1.《审计法》

  11.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三)执法程序

  1.审计计划阶段。一是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二是编制审计工作方案,主要包括审计目标、范围、内容和重点等。 

  2.审计实施阶段。一是由审计机关确定审计组组长,选派合适的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二是制发审计通知书,在实施审计3日前送达被审计单位,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直接持审计通知书进行审计;三是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评估被审计单位存在重要问题的可能性,确定审计应对措施;四是编制审计实施方案,主要包括审计目标、范围、内容、重点及措施等;五是实施审计,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作出审计记录。 

  3.审计报告阶段。一是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二是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按照规定的程序审批后,应当以审计机关的名义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若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审计组应当针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作必要修改,连同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机关;三是复核审计报告。审计组所在业务部门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等业务文书、相关审计证据材料进行复核;四是审理审计报告。审计机关审理机构对审计组所在业务部门复核修改后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项目材料进行审理;五是审定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原则上应当由审计机关审计业务会议审定,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六是签发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经审计机关审定后,由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

  (四)执法结果

  审计报告、预算执行审计工作报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

  (五)救济方式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政府裁决。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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