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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土地出让金返还款应冲减土地成本
发布时间:2017-01-04 稿件来源: 字体调整:【 】浏览次数:

我市审计机关在土地增值税审计中发现,部分工业企业或房地产企业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的使用权,同时,乡镇政府与企业签订了补充协议,对企业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以“基础设施建设补助”等名义进行返还或奖励。在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时,企业根据其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出让金总额填报取得土地取得成本。上述做法实际是一种偷逃土地增值税的行为。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业务问题的公告》规定: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应以纳税人实际支付土地出让金(包括后期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减去因受让该宗土地政府以各种形式支付给纳税人的经济利益后予以确认。因此,企业土地取得成本应为出让合同约定的地价款扣除政府财政返还款后的余额。

由于存在部分土地出让金被返还给企业股东的情况,审计机关在对土地增值税审计过程中应加强与乡镇政府、国土部门、财政部门的信息沟通,弄清企业实际土地取得成本。(许双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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