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审计署发布《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下简称《规定》),这对于推动我国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和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极为有益,对内部审计工作迎接新时代更新、更高的要求意义重大、影响深远。但《规定》中有关内审独立性的表述,笔者认为仍有不妥之处。
《规定》第二章第六条中规定“国有企业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应当在企业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实际上,该规定形式大于内容,缺少创新性和开拓性,这么多年来,国企内审难以有效发挥自身职能也正是因为自身没有改变听命于同一级国企党委或行政领导这一事实,国企内审独立性不强这一“硬伤”一直没有得到很好解决。而新出台的《规定》也未从根本上解决国企内审独立性问题,在国企内审人、财、物依然隶属于所在国有企业情况下,内审作为一项极其重要的综合经济监督仍将显得软弱无力。
为此,笔者建议,加快推进地方国企内审机构综合改革,选取地方重点国企,积极探索其人财物管理方式上的创新,摆脱内审人员对所在国企的依附关系,确保新时代内审工作开启新征程。
一是实行 “垂直管理”,即把重点国企内审的人财物全部“收上去”,隶属地方审计机关管理,与所在企业彻底脱钩,斩断内审机构在人事上的对所在国企利益和关系上的依赖和附属,明确国企内审只对地方审计机关负责。
二是实行内审人员委派制,也可以考虑将地方政府审计机关德才兼备的优秀审计人员选派到地方重点国企担当总审计师或者内审负责人员,协助国企党组织、董事会管理内部审计工作,选派人员的关系仍保留在原审计机关;委派的内审人员应当定期轮岗,确保内审工作的依法独立开展。
三是实行严格的工作考核,即地方审计机关对派出去的内审人员进行目标管理效能考核,从审计工作任务完成、审计业务质量、审计成果和整改、工作作风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个人评先选优和物质奖励的重要依据,从而进一步提升国企内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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