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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政府审计和内部审计的关系及合作发展
发布时间:2018-01-16 稿件来源: 字体调整:【 】浏览次数:

摘 要:当前,随着经济环境的日益复杂,国家审计与内部审计的关系也在发生着变化,二者都处于重要的转型时期。通过推进国家审计与内部审计的合作发展可以提高审计质量与审计效率,更好地发挥审计监督职能作用,促进审计事业发展。本文从政府审计与内部审计的关系出发,就二者的合作发展进行了简要讨论。

关键词:政府审计;内部审计;关系;合作发展

政府审计,是指由专门设立的政府审计机关依法对公共资金的运用状况进行的审计。内部审计是指组织内设的审计机构对组织内部的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及内控的有效性所实施的审计。二者都是我国审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既相区别又有内在联系,在当今日益复杂多变的经济社会环境下,如何促进国家审计与内部审计的合作发展,更好地发挥审计监督职能作用,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重要议题。

一、政府审计与内部审计的关系

1)二者的区别。二者在审计性质、审计目标、审计权限、审计标准、审计独立性、审计范围等方面都存在不同。具体而言:审计性质方面,政府审计是代表国家对所属各部门、企事业单位进行审计监督,而内部审计则是单位进行内部管理的工具,具有显著的内向性。审计目标方面,政府审计目的在于发挥宏观监督、惩治腐败、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内部审计目的是为单位增加价值并提高单位的运作效率。审计独立性方面,政府审计与被审计单位不存在利益方面的关系,独立性相对较强。内部审计属于单位内部机构,受到本单位的制约,独立性相对较弱。审计权限方面,政府审计是国家行为,对被审计单位存在的问题不仅有审查权,也有处置权,被审计单位必须无条件接受审计建议甚至处罚。内部审计对查出的问题通常只能提出意见,处置权在管理层。主动性方面,政府审计是强制性的审计,被审计单位是被动接受,主动性较差,情绪也比较紧张。内部审计是出于内部管理需要而主动实施,主动性较强。审计范围方面,政府审计由于目的侧重不同,审计的范围不能面面俱到,而内部审计能达到最广泛的审查范围,覆盖单位的方方面面。

2)二者的联系。政府审计与内部审计虽然是两种不同的审计,但并不是孤立的、毫无关联的,而是存在内在的联系,从本质上讲具有很多共性.。首先,二者都是我国现行审计监督体系的组成部分,在该体系中二者各司其职,缺一不可,相互之间不可替代。二是具有共同的工作基础。虽然两种审计形式在审计标准、关注重点等方面有所不同,但二者的基本知识体系、理论构架、审计方法是相同的,如实践中都会运用抽样审查、内控测评、分析性复核以及计算机辅助审计等方法获得审计证据。三是两种审计形式都伴随着受托责任的产生而产生,都以评价受托对象的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为工作目标,这是二者能够合作发展的根本原因。

二、推进政府审计与内部审计合作发展的举措

当前,政府审计和内部审计都处于重要的转型时期,同为审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二者可以通过互相学习与合作,达到优势互补,提高审计效率,促进审计事业发展。具体措施如下:

1)培养良好的合作意识。合作发展是当今时代的主流,是现代社会必不可少的精神。合作的关键是审计机构及从业人员的合作意识。国家审计与内部审计部门应充分认识到双方合作的内在必然性,认识到合作的现实意义及前景,逐渐培养审计人员开诚布公、坦诚相待、取长补短、相辅相成的合作意识,为双方的合作奠定良好思想基础。

2)制定合作发展的有关制度,建立合作发展机制。建议审计署出台关于政府审计与内部审计合作发展的实施意见,对合作发展事宜予以全面规范。同时,建立合作发展机制,包括建立双方联席会议制度,构建有效的信息沟通平台等。

3)进行广泛的合作和成果的相互利用。一是在审计过程中进行合作,如双方共同讨论、制订年度审计计划和项目审计方案;互相利用审计工作底稿;充分利用内部审计成果。二是在审计人员使用中进行合作,如调用优秀内部审计人员参与国家审计项目。三是在审计项目开展中进行合作,如对既定审计项目,采取有计划的分头审计、合作审计、委托审计等不同方式,以避免重复审计,节约审计资源。需要注意的是,政府审计与内部审计在相互合作与成果利用应注意充分利用沟通方式,以获得可靠、相关的审计信息,同时合理评价审计行为的独立性,确定审计人员的专业能力,判断审计成果的质量是否值得信赖,以减少利用审计成果的风险。(转载,作者:武汉市洪山区审计局  王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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